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供銷合作社,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經國務院批準,原“國家儲備農藥”“中央救災農藥儲備”統一整合為“國家救災農藥儲備”。為切實做好儲備管理工作,我們研究制定了《國家救災農藥儲備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 政 部、農 業 農 村 部、供銷合作總社
2020年6月10日
國家救災農藥儲備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國家救災農藥儲備制度,保障糧食作物突發性重大病蟲害防治應急用藥需求,做好國家救災農藥儲備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救災農藥儲備承儲企業的選定、管理、監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條 國家救災農藥儲備遵循企業儲備、政府補助、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運行原則。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根據形勢變化,確定國家救災農藥儲備規模。農業農村部確定儲備品種及形態,組織選定承儲企業,下達儲備計劃及動用指令,負責事中事后監管、信息共享、政策宣傳等工作。供銷合作總社配合農業農村部做好承儲企業選定、事中事后監管、宣傳引導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國家救災農藥儲備任務由企業自愿承擔并自負盈虧,所需資金可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申請貸款解決,中央財政給予資金補助。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利用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資金采購農藥時,應優先采購國家救災儲備農藥。 第二章 儲備時間、品種 第六條 國家救災農藥年度儲備時間為12個月。 第七條 國家救災農藥儲備品種選定堅持常態救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常規農藥與新型農藥相結合,主要用于滿足年度重大突發病蟲害防治用藥需求,并兼顧多年不遇非常見重大突發病蟲害救治用藥需求。針對三大主糧(小麥、水稻、玉米)作物重大突發病蟲害防控需要及發生趨勢預測,由農業農村部組織專家提出年度具體儲備品種意見。 第三章 承儲企業基本條件及選定方式 第八條國家救災農藥儲備承儲企業兼顧大型農藥生產、流通企業。承儲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具備農藥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正常。 (二)實繳資本原則上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三)近三年每年農藥銷售收入原則上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以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和環保要求,具有與儲備規模相適應的倉儲能力。 (五)銀行信譽優良。 第九條農業農村部牽頭、供銷合作總社配合,組織技術支持單位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承儲企業。中標后,承儲企業的承儲責任期為2年,期間未履行承儲企業相關義務的均視為未完成儲備任務。 第四章 儲備任務下達、動用及企業責任 第十條 農業農村部根據中標結果下達儲備任務,明確中標企業名稱、儲備品種、貨值等事項,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供銷合作總社。 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可根據農作物災情預測和以往年度儲備動用情況,對承儲企業的年度儲備品種、貨值等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在承儲責任期內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落實年度儲備任務。 (二)保證儲備農藥質量合格,儲備設施、設備等符合要求。 (三)嚴格規范儲備貸款使用,嚴禁挪作他用。 (四)建立規范的臺賬管理、出入庫管理、驗收和保管制度,保證賬實相符、賬表相符,定期對儲備情況進行自查。 (五)監測相關農藥價格行情,遇特殊情況及時上報,并對真實性負責。 (六)及時提供申請補助資金所需的各類出入庫單據、運輸票據及證明文件等資料,并對真實性負責。其中,中央企業資料提供給財政部及其北京監管局;地方企業資料提供給當地?。▍^、市)財政廳(局)、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七)儲備農藥用于滿足國內防治農業病蟲災害需要,不得出口。 第十三條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承儲企業不能完成承儲任務,承儲企業應在突發情況發生10日內報農業農村部、供銷合作總社,經農業農村部、供銷合作總社同意后,中央財政根據實際承儲期限給予資金補助。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將國家救災農藥儲備庫存與商業庫存進行明確劃分并進行掛牌管理,儲備農藥救災投放時需標明“國家救災農藥”標識。 第十五條 承儲責任期內,承儲企業未完成儲備任務的,農業農村部可按照最近一次招標排名確定新的承儲企業,安排未完成的儲備任務,并將相關情況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供銷合作總社。 第十六條 出現遷飛、流行性農作物病蟲情預警,且級別達“偏重”及以上時,相關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植保機構及時向農業農村部發出儲備動用申請。農業農村部根據病蟲情,直接向相關承儲企業下達儲備投放通知,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供銷合作總社。收到儲備投放通知后,承儲企業應在5個工作日內投放儲備農藥,投放時要在同類產品平均市場價基礎上給予一定價格優惠,并在7日內向農業農村部、供銷合作總社報備儲備動用情況,30日內補齊儲備庫存。 第十七條農業農村部、供銷合作總社對承儲企業儲備農藥投放的真實性及報備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相關銀行在堅持信貸政策、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據承儲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發放貸款,承儲企業按時還本付息。 第十九條 中央財政按照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對國家救災農藥儲備給予資金補助。 第二十條 年度儲備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中央企業向財政部申請補助資金,地方企業向所在?。▍^、市)財政廳(局)申請補助資金,并均對相關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相關?。▍^、市)財政廳(局)于年度儲備期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將匯總的資金補助申請以正式文件上報財政部。財政部門按《預算法》等有關規定撥付國家救災農藥儲備資金補助,中央企業補助資金由財政部直接撥付,地方企業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通過地方財政轉撥。地方財政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助資金后,在 30日內轉撥至承儲企業,不得拖延滯留或轉移補助資金,并接受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的監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國家救災農藥儲備建立事中動態監督檢查機制,實行動態抽查和臺賬管理。由農業農村部、供銷合作總社負責對儲備庫存、投放、補庫等情況進行核查,確保賬實相符、投補真實。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按照每月月末救災農藥儲備貨值不低于承儲任務量接受考核。月末如遇投放后尚未補足庫存的,按照下月月末儲備貨值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儲備工作開始后,承儲企業應于次月第一周向農業農村部、供銷合作總社報送上月儲備庫存、價格等信息,并于每半年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農業農村部、供銷合作總社報送《20年國家救災儲備農藥承儲情況表》和《20 年國家救災儲備農藥庫點庫存統計表》。 第二十四條農業農村部、供銷合作總社可委托相關機構,核查承儲企業儲備農藥的產品名稱、規格、進銷存臺賬及相關票據,核對實際庫存、臺賬庫存與報表庫存。每季度最后一周將匯總后的上季度庫存及投放等信息分別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第二十五條 年度儲備期結束后,農業農村部、供銷合作總社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報送國家救災農藥儲備監督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每2年承儲責任期結束后,財政部相關監管局對企業承儲情況、資金撥付情況進行審核。其中: (一)中央企業由財政部北京監管局審核。 (二)地方企業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審核。財政部相關監管局審核完成后,及時將審核結果報財政部,財政部依據審核結果對資金撥付情況進行清算。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出現以下情形,均視為未完成儲備任務,中央財政不予資金補助,4年內不得承擔國家救災農藥儲備任務;相關違法行為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置。 (一)未完成儲備任務考核。 (二)儲備投放情況弄虛作假。 (三)儲備產品出現明顯質量問題、給使用者造成較大損失。 (四)將國家救災儲備農藥用于出口。 (五)其他未按要求落實儲備任務的違規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 年7月10日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10日。承儲企業首次2年承儲責任期屆滿前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供銷合作總社組織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儲備政策和資金補助的重要依據。供銷合作總社印發的《中央救災農藥儲備管理暫行辦法》(供銷農字〔2016〕52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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